《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》(GB/T14885-1994)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(wǎng)站查詢。
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,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,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,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。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:給排水、采暖、衛(wèi)生、通風、照明、通訊、煤氣、消防、中央空調、電梯、電氣、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。
如果供熱企業(yè)投建的供熱管網(wǎng)設備屬于上述范圍內的固定資產,其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。